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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後補充證據的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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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後補充證據的質證
錄音證據的質證

對於錄音證據的質證可以從錄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錄音的內容來進行質證。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覈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


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爲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爲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僞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祕密錄音證據怎麼質證的相關介紹。由上文可知,不是所有的錄音都是可以作爲證據的,非法竊取的錄音就不能作爲證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在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也要預防因爲找證據而犯罪的情況。如果你對此還有什麼疑惑,歡迎諮詢律師365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