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願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爲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爲附加條件的。根據這一現實情況,法律規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