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麼標準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才能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規定,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是指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
護照、
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爲。
1、罪體
行爲 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行爲是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這裏的提供,既包括有償提供,也包括無償提供。
客體 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體是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2、罪責
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
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有意提供的主觀心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