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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追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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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追訴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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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拘役的人追訴有期限嗎




    有追訴期的;



    我國對犯罪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而刑法第87條規定了法定最高刑爲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時的追訴期限。這主要是因爲我國的刑罰體系是以有期徒刑爲基本刑構建而成的,即刑法分則中對每一具體犯罪都配置了包括有期徒刑在內的量刑檔次,拘役、管制一般都是與二年、三年或者五年有期徒刑選處的,不存在單處或最高刑爲管制、拘役的情形。因此,不論行爲人觸犯哪個罪名,也不論其具體的犯罪情況如何,都可以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清晰、快捷地確定相應的追訴時效。



    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爲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