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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年檢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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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年檢的法律規定
機動車年檢新規定

(一)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


1、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2、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3、如果年檢超期了,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會自動顯示車輛狀態爲逾期未檢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車輛還繼續上路行駛,被交警查獲,除了暫扣機動車外,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扣3分;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丟失,保險公司有可能拒賠,所有損失將由車主自行承擔。


(二)機動車免檢試行規定


2014年9月1日起,機動車6年免檢新規將正式實施。“免檢”實爲“免上線檢驗”


需要注意的是,檢驗週期是法定的,此次僅是試行對6年內新車免予上線檢測。


免檢車輛每兩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應將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提供交強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免徵證明,可直接向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符合免檢規定的車型:試行的6年內免檢適用以下車型:非營運轎車(含大型轎車)、非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不能享受六年免檢的車型:


1、麪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不屬於免檢車型。


2、屬於免檢範圍內的車輛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事故的不享受免檢,6年內仍按原規定每2年上線檢驗1次。


3、購車後長期未註冊登記的不享受免檢。自車輛出廠之日起,超過4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不享受免檢政策,6年內仍按原規定上線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