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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及債務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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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及債務轉讓協議
國有資產、土地及債務的處置

(一)改制時企業必須進行嚴格的清產覈資,由市國資管理部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國有資產出售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掛牌競價交易。國有大中型企業一般不宜以承債方式將國有產權轉歸沒有戰略投資能力的自然人。


(二)整體購買企業產權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於成交價款的50%,餘款須在3年內分期付清,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對一次性付款的給予優惠。


(三)對改制企業無法收回的債權、淘汰報廢待處理的資產損失、存貨損失和不實資產等需要覈銷處置的,根據資產評估報告和相關部門提供的鑑證材料,經市國資管理部門審覈批准後,從淨資產中核銷。


(四)建立市政府、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與銀行之間的協調機制,爭取銀行在債轉股、債務延期、折價買斷債務、減免貸款企業表外欠息、解除企業擔保責任等方面給予支持。對部分企業歷史形成、確實難以歸還的欠稅,經國家批准後予以豁免。


(五)改制企業用地符合《劃撥供地項目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對不符合《劃撥供地項目目錄》、原來以劃撥方式使用的土地,須先行辦理地價評估和確認手續,並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處置: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經所在地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保留3年劃撥方式辦理土地變更,期滿後再按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改變土地用途或在此期間需要轉讓土地的,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全額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重點支持的國有骨幹企業改制時,經市政府批准,可用原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作爲投入,參照國家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作價進入新企業股本的額度及其監管等工作,由市國資管理部門負責。


(七)市中心區工業企業搬遷改造要與改革改制結合起來。鼓勵企業向三環路以外的各類工業集中區搬遷,進行異地改造,進一步優化城市空間佈局。


(八)市工商、稅務、房產住宅、國土資源等管理部門要減免改制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費,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降低改革改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