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規定,暫緩執行的保證金爲每天二百元。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按剩餘拘留期限每日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被拘留人案件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