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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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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如何理解身份對定罪和量刑的意義?
  身份犯: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與犯人之身份無關,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將“身份”或“其它特定關係”規定爲構成要件或爲刑罰加減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種犯罪稱爲“身份犯”。反之,刑法上多數犯罪,原則上於行爲人之資格並未設限,即爲“非身份犯”,又稱“普通犯”。  一、所謂“身份”,乃指行爲人本身所具有之社會資格、性質以及與他人之關係而言。其關係出於自然事實者,例如男女之性別、父子關係者,有來自法律規定者,例如:公務員、仲裁人、醫師、證人、鑑定人。亦有源於法律行爲者,例如持有人等。  二、並謂“其它特定關係”,即除身份外,其它附隨於行爲人本身之特定事實、特殊狀態或地位。也可以說,系用以泛指行爲人與被害人間於法律上之相互地位。例如承攬工程人、監工人、公務上或業務上之持有關係、依法令或契約應負扶助養育保護之人、累犯等均是。  刑法理論雖將“身份”與“特定關係”並列,實則,身份亦可包含於特定關係之中,特定關係之範圍較之身份爲廣,系用於補充“身份”之不足者,在本質上,兩者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