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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程序刑事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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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程序刑事辯護制度
刑事審前程序律師辯護從什麼時候開始

審前程序是刑事公訴案件自刑事訴訟啓動至審判機關受理案件前的程序,具體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三個階段。在刑事審前程序中,從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傳喚之日起,到移送審查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前,律師可以介入行使辯護權。


2013年新修訂《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只承認律師從檢察機關對案件審査起訴之日起開始作爲辯護人蔘與到訴訟程序中。爲適應刑事訴訟審前階段律師辯護普遍性的世界發展趨勢,新《刑訴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委託辯護人”,將律師審前階段的辯護人身份往前延伸至偵査階段。


原來以審判爲中心的辯護,導致律師開展工作的空間太小;而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律師的介入提前到偵查階段。“審前辯護”制度確立,拓展了律師辯護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