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房屋共有人同意簽訂買賣合同無效。
2、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該處分行爲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