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侵佔罪相比於其他侵犯財產犯罪有一個比較顯著的特點,即侵佔的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爲人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犯罪行爲人對這個財產的佔有是有合法來源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另外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會主動對侵佔罪立案偵查,受害人只能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由法院對此立案調查並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