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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糾紛的產生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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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糾紛的產生原因有哪些
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一、定作合同的概念定作合同是定作人要求承攬人按其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1. 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爲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爲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爲:

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

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爲副本或複印件,其實爲僞造的證明;

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註冊資本,無實有資金,並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承攬方虛構或誇大生產加工能力。在定作合同中,承攬方爲了承接到更多的工程,很可能虛構生產加工能力,但到期後卻無法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定作方承受損失。

3.承攬方變賣材料或攜材料款逃跑。由於定作合同的特殊性,定作方通常要提供一部分或全部材料給承攬方,有時直接支付材料款由承攬方購買材料。這就產生了怎樣使材料或材料款真正落到實處的問題。如果沒有采取得當的措施,一些不法承攬方可能變賣材料或攜材料款逃跑,直接造成定作方的經濟損失。

4、對工作成果驗收標準的約定。在承攬方完成工作任務後,定作方對工作成果要進行驗收,這時,如果驗收標準約定的不明確的話,就很容易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