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某一行爲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一般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須有傳播散佈之行爲,即該行爲需爲第三人所知悉;
侵害行爲系針對特定人爲之;
傳播內容必須有妨譽性,即該內容具有貶損他人名譽、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性質。
侵害網絡名譽權的具體方式有:
一是指向權利人的真實姓名、現實身份,對其進行侮辱、誹謗;
二是僅指向"虛擬主體",對其背後的民事主體進行侮辱、誹謗。
(2)該行爲造成了權利人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
一般認爲,損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徵:
損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權利和利益所產生的後果;
損害具有客觀真實性和確定性;
損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補救性。
由於網絡名譽權是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民事權利,侵害網絡名譽權的行爲無疑是一種侵害合法民事權利和利益的行爲。
侵害網絡名譽權所造成的後果或者表現是,降低他人在網絡上的評價或者降低他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社會評價。
網絡環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價值判斷,因此對於一個在網絡環境下享有較高評價的人來說,更容易在網絡世界獲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時候這些利益都能夠轉變爲現實利益。
(3)侵權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網絡環境的特性並沒有對因果關係理論的具體適用導致任何特殊情況,在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中,因果關係理論沒什麼特別要求。
(4)侵權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
通常認爲,侵權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是網絡名譽權侵權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
而過錯在網絡名譽權侵權中的具體適用,與傳統名譽侵權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