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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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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高檢發辦字[2019]42號

頒佈時間:2019-04-04

實施時間:2019-04-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第一條 爲了加強和規範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工作,發揮指導性案例對檢察辦案工作的示範引領作用,促進檢察機關嚴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指導性案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處理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三)在事實認定、證據運用、法律適用、政策把握、辦案方法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四)體現檢察機關職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第三條 指導性案例的體例,一般包括標題、關鍵詞、要旨、基本案情、檢察機關履職過程、指導意義和相關規定等部分。

第四條 發佈指導性案例,應當注意保守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保護涉案人員隱私。

第五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本地區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審查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推薦工作。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檢察官可以向省級人民檢察院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

省級人民檢察院各檢察部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口部門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導性案例推薦表;

(二)按照規定體例撰寫的案例文本;

(三)有關法律文書和工作文書。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初步審查認爲可以作爲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應當通知推薦案例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案件卷宗。

第六條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諮詢委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檢察院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

接受推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告知推薦人備選指導性案例的後續情況。

第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統籌協調指導性案例的立項、審覈、發佈、清理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檢察廳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分工負責指導性案例的研究編制工作。各檢察廳研究編制職責範圍內的指導性案例,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編制涉及多個檢察廳業務或者院領導指定專題的指導性案例。

第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檢察廳和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編制指導性案例,可以徵求本業務條線、相關內設機構、有關機關對口業務部門和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的意見。

第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部分檢察廳負責人或者全國檢察業務專家以及法學界專家組成。

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的備選指導性案例,應當經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討論同意。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應當定期研究案例指導工作,每年度專題向檢察委員會作出報告。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擔。

第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檢察廳和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爲徵集的案例符合備選指導性案例條件的,應當按照指導性案例體例進行編寫,報分管副檢察長同意後,提交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討論。

第十一條 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同意作爲備選指導性案例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承辦部門應當按照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討論意見對備選指導性案例進行修改,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審覈,並根據審覈意見進一步修改後,報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 檢察委員會審議備選指導性案例時,由承辦部門彙報案例研究編制情況,並就案例發佈後的宣傳培訓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指導性案例,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送法律政策研究室進行法律核稿、統一編號後,報分管副檢察長審覈,由檢察長簽發。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應當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公佈。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類似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進行釋法說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爲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依據。

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承辦檢察官應當報告有無類似指導性案例,並說明參照適用情況。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指導性案例數據庫,爲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社會公衆檢索、查詢、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指導性案例納入業務培訓,加強對指導性案例的學習應用。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案例指導工作中,應當加強與有關機關的溝通。必要時,可以商有關機關就互涉法律適用問題共同發佈指導性案例。

第十九條 指導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宣告失效,並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公佈: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

(二)與新頒佈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衝突;

(三)被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取代;

(四)其他應當宣告失效的情形。

宣告指導性案例失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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