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2021年違章處理新規定中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欄目: 交通違章 / 發佈於: / 人氣:9.62K

一、2021年違章處理新規定中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2021年違章處理新規定中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三條 對違法行爲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爲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違法行爲處理通知書。其中,對違法行爲人單處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的,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覈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

對違法行爲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爲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爲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爲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二、機動車違章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爲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 違法行爲人可以在違法行爲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

違法行爲人在違法行爲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爲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爲送達法律文書、代爲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爲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爲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或者違法行爲處理窗口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當日,通過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通知違法行爲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爲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審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消除;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行人、機動車及非機動車有違章行爲的,都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於違章處理,事實上也要根據違章行爲的具體情況分析,能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違章行爲一般都是較小的違章行爲,類似於行人闖紅燈、違章停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