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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反貪辦案不能超期限嗎?

欄目: 車輛年審 / 發佈於: / 人氣:5.04K

一、檢察院反貪辦案期限

檢察院反貪辦案不能超期限嗎?

(一)職務犯罪偵查案件

1、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完成。

2、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以經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期可重大複雜案件還可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可經人民檢察院批准再次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批捕案件

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後的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案件受到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三)審查起訴案件

1、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管轄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公訴科退回偵查機關(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控告申訴案件

1、本院查處的舉報線索,對有署名舉報的,除因通信地址不詳等情況無法答覆外,由舉報中心在三個月內,最遲不超過6個月將查處結果通知舉報人。

2、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內辦結,案情複雜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應當在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民事申訴案件

本院立案的民事申訴案件,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因補充調查等原因不能及時審結的,經部門負責人決定,可以延長30日。如仍無法審結,應當報檢察長決定。

二、檢察院反貪辦案是否能超期限

在無特殊情況下,檢察院反貪辦案一般不能超過期限。但以上只是一般期限,在需要進行補充調查或者某種特殊原因而導致的期限延長不算在內。

綜上所述,關於檢察院反案辦案不能超期限的相關問題,小編爲您總結在此。檢察院反貪辦案在不同程序中,所規定的期限有所不同,但無論期限如何一般條件下不能超期限。因此,爲提高檢察院反貪辦案效率,應儘可能在有效期限內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