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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限的計算 | 審理期限是什麼意思

欄目: 車輛年審 / 發佈於: / 人氣:4.15K

一、審理期限是什麼意思

審理期限是什麼意思 審理期限的計算

審理期限即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長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

第一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爲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爲二十日。

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爲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爲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二、審理期限的計算

案件的審限從立案次日開始計算,至結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精神病等進行專業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期間;

3、合議庭成員、檢察員等相關人員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一個月的期間;

5、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間;

6、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7、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審限屆滿前,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案件,從申請之日起三十日的調解期間;

11、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期間;

1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者提交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3、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調卷期間;

14、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5、向上級法院或單位請示、協調、報請複覈的期間;

16、其他可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審理期限是什麼意思的解答,綜上所述,審理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長期限,而審理期限的計算是指從立案次日至結案的時間,二者概念有所區別。但是由於我國對不同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不同規定,上述只舉例列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理實現。如果您想對此進行具體詳細瞭解,可以於本站網站上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