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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立案標準

欄目: 貪汙賄賂罪 / 釋出於: / 人氣:1.63W

1、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立案標準

2、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3)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多次索賄的;

(7)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8)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