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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

欄目: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釋出於: / 人氣:1.18W

(一)主體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錯寫誤填票證後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論處。

(三)客體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物,它對於加速資金週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及時進行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節省流通費用以及規範商業信用等具有重要意義。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不僅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四)客觀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為。客觀上可表現為:偽造、變造本票、支票、匯票;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隨附的單據檔案。

所謂偽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為;

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為。

偽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為,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為前提,變造後的金融票證並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說,偽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於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