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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破產罪司法解釋

欄目: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釋出於: / 人氣:1.65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九條 [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虛假破產罪司法解釋

(一) 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 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 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