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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自然人死亡的規定

欄目: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2.44W

根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之規定,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宣告自然人死亡的規定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