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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注意事項

欄目: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8.77K

(1)應明確取證方向;
(2)應迅速、及時地收集證據
(3)應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4)應深入、細緻地收集證據;
(5)調取證據時應嚴格遵守法定的許可權
(6)在調取證據時應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式;
(7)在調取證據時,應當善待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並告知獲得救濟的途徑。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搜查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