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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審後還能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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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每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即宣告結束,從第二審法院判決作出之日起生效,不得再提起上訴。但當事人對二審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相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民事案件二審後還能上訴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