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是必須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