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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庭審判程式是如何的呢

欄目: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1.73W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式。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式。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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