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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對商品包裝的保護措施是什麼?

欄目: 著作權 / 釋出於: / 人氣:2.66W

一、著作權對商品包裝的保護措施是什麼?

著作權對商品包裝的保護措施是什麼?

侵害著作權保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3)賠償損失。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約定賠償數額,但在司法實踐中可參考以下因素酌情處理:1、受害人所受損失後果是否嚴重;2、侵害行為致作品價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於牟利或其他不當目的;4、侵害人主觀過錯狀態;5、侵害行為情節惡劣程度;6、侵害人獲利多少;7、侵害行為的社會影響;8、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行政責任:(1)警告;(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3)沒收非法所得;(4)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裝置;(5)罰款;

刑事責任:1、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2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2、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刑法第218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3、單位犯第217條、218條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4、查獲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裝置或者其他財產,一律予以沒收。5、犯上述規定之罪,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除追究刑事責任外,應根據情況依法判處賠償損失。

二、基本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即一個締約國把其他締約國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當作本國國民的作品加以保護。這是雙邊和多邊協定中幾乎普遍採用的原則。

2.一個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的作品以“起源國待遇”,即給予這些作品以相當於作者所屬的國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國家給予的版權保護。一些泛美公約曾實行過這一原則。

3.一個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的作品以“第三國待遇”,即甲國給予乙國的作品以丙國作品享有的版權。根據這一原則,所有締約國國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權保護。

那麼作品在創作完畢後任何人都是不能隨意的使用或者更改該作品的,如果創作人發現有不法分子未經允許就隨意的侵犯著作權,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並承擔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國的著作權保護物件包括了口述作品、美術建築作品以及計算機軟體等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