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網路侵權表現形式如下:網路
經營者轉移或關閉網路使用者的電子郵件,使使用者郵件內容丟失,個人隱私、商業祕密洩露;未經網路使用者許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儲存或收集使用者
個人資訊;對他人發表在網站上的較明顯的公開宣揚他人隱私的言論,採取放縱的態度任其擴散,未及時發現並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刪除或遮蔽等。
法律依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