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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表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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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裡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

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表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