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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條例是哪年施行的?

欄目: 著作權 / 釋出於: / 人氣:2.22W

一、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條例是哪年施行的?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條例是哪年施行的?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條例是2002年1月1日施行,並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是為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體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係,鼓勵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體產業和國民經濟資訊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複製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充套件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

需要明確的是,隨著國家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越來越重視,個人或者企業開發的計算機軟體也越來越多,為了便於對相關情況進行管理,所以出臺了上述條例,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據上述規定和條件來履行相關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