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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範圍及其特徵有哪些?

欄目: 專利 / 釋出於: / 人氣:8.21K

專利權的範圍及其特徵有哪些?

一、專利權的範圍及其特徵有哪些

根據新《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例如,一種新藥品可申請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例如,一種解決了原電水壺低傳導率問題的新水壺底座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例如,具有新造型的茶壺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新《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二、專利特徵具體情況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即不屬於任何在國內外的公共領域中已公開的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也就是說,對發明專利的申請必須在該技術在出版物或任何公開的地方發表之前,且必須在他人為該項技術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申請並記載在隨後公開的檔案前。

專利權的範圍及其特徵有哪些? 第2張

實用新型的申請必須在該技術被髮表或在任何地方被使用之前,且必須在他人為該項技術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申請並記載於隨後公開的檔案前。

舊《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專利的新穎性採取混合的標準:在衡量發明的新穎性時會考慮到各國的出版物,但卻會忽視中國以外的地方的其它公開使用。這就導致了“專利劫持”現象的出現。具體而言,就是將他人在國外的公開活動(例如貿易展覽)中公開的技術拿到中國來申請專利。新《專利法》的規定將混合制的標準改為絕對制,從而改變了這一局面。其對“現有技術”的定義為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通過任何方式公開的技術。

該種新穎性的標準適用於專利的所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因此,該種標準將對整個制度中專利的有效性產生巨大的影響。舉例來說,在舊的《專利法》下,技術在國外的公開使用並不影響專利的有效性,所以該方面的證據在確認無效的程式中沒有關聯性。然而,在新《專利法》下,海外公開銷售、使用等的證據在該程式中變得尤為重要。

更重要的是,這種絕對新穎性標準的採用將大大減少專利劫持發生的可能性。

但是,在中國向當地的技術監管部門進行企業標準的備案不構成該標準規定的技術公開。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富有美感並能適用於工業設計。應不同且不類似於任何在申請日前公開在國內外出版物發表或在國內外公開使用的設計。且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在(一)和(二)的情形下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時說明情況且在申請日兩個月內補交相關的國際展覽會、學術或技術會議的組織者出具的該技術曾被公開或展示的材料,並確認被公開或展示的日期。在(三)的情形下,專利局可能會要求申請人在特定時間內上交支援其主張的證明檔案。

專利權的範圍及其特徵有哪些? 第3張

在中國加入《專利合作協定》之後,在任何成員國進行的國際申請都可作為《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在之後的申請中享有優先權的依據。

國際申請必須在專利局經過相關的程式後才能被批准為在中國有效的專利。由於國際申請大部分已經過了實質審查、國際檢索和國際公開的程式,所以國際申請被批准所需的時間往往短於國內申請的時間。提交至中國專利局的國際申請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1. 與之前的相對新穎性相比新的要求被稱作“絕對新穎性”。相對新穎性的要求是,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前從未在國內外的刊物上公開發表過或在國內公開使用或以任何方式為公眾所知。而在“絕對新穎性”的要求之下,國內外的任何公開使用或因任何方式為公眾所知的行為都會導致發明喪失新穎性。

2. 新《專利法》還強調即使是外觀設計也要符合“絕對新穎性”的要求。

授予其在一段特定的時間內為製造或商業的目的排他性的使用、銷售或進口其發明的權利。而作為交換,發明人須將其發明向公眾公開。例如:一項對電話專利的授予(假設這種專利在今日仍有可能被授予的情況下)就給了專利權人為生產或商業的目的排他的製造、銷售並進口電話的權利。除專利權人之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此權利。而為換取這項特權,專利權人必須向公眾公開這項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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