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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級別管轄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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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權的級別管轄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我國法律關於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一般規定

1、級別管轄的概念及劃分標準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從國外看,民訴制度關於一審案件的管轄大致有兩種型別:一種是將所有一審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受理,上級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案件,如法國、俄羅斯、聯邦法院等均屬此種類型。這種型別實際上不存在級別管轄問題。另一種是將一審案件交給基層法院和其上一級法院審理,通過級別管轄在這兩級法院之間確定各自的分工和許可權,如匈牙利等屬第二種型別。這種型別僅在兩級法院之間對受理一審案件的許可權作出分工,因而級別管轄問題相對來說較為簡單。我國法院有四級,並且每一級都受理一審案件,因此需要運用級別管轄對四級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許可權進行分工。相對比較而言,我國的級別管轄比其他國家涉及的面寬,也更為複雜。

由於各國的法院設定、審級不盡相同,對級別管轄標準的確定也不完全相同,但就多數國家而言,都是以訴訟標的價額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主要標準。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初級法院和地區法院,初級法院管轄訴訟標的價額1萬-馬克以下的案件和房屋租賃、離婚、監護等案件,不屬於初級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由地區法院管轄。我國民訴法未以通行的訴訟價額為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而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傳統做法,將案件的性質、簡繁程度、影響範圍三者結合起來,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

2、我國關於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一般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民訴法規定由其他各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為數甚少,所以這一規定實際上把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管轄了。絕大多數民事案件劃歸基層法院管轄是有充分理由的。基層法院是我國法院系統中最低一級的法院,它們數量多、分佈廣,遍佈各個基層行政區域,當事人的住所地、爭議財產所在地、糾紛發生地、一般都處在特定的基層法院的轄區之內。由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既便於當事人參與訴訟,又便於法院審理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重大的涉外案件、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專利糾紛在社會實踐中每天都在發生,因為侵犯專利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收益,但是又無需創作,屬於勞動少收益高的“好事”,所以人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惜破壞別人的權益,實施侵權行為,為此應當按照規定給與行為人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