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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糾紛原告如何舉證?

欄目: 智慧財產權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1.95W

一、著作權侵權糾紛原告如何舉證?

著作權侵權糾紛原告如何舉證?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執行介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二、如何處理著作權侵權糾紛?

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

3、仲裁。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

4、民事訴訟。發生著作權糾紛後,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後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出現著作權侵權糾紛,原告要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爭取和解並簽署和解協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若還是無法解決矛盾,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