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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有什麼?

欄目: 智慧財產權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6.22K
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有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有什麼?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二、如何解決著作權侵權糾紛?

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構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

3、仲裁。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

4、民事訴訟。發生著作權糾紛後,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後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認定著作權侵權有三個構成要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侵權行為達成一致意見,由侵權者賠償損失,被侵權者不再追究責任,可以簽署和解協議,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請第三方機構調解,也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