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強拆嚴重違法國家法律制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強拆可能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
拆遷過程中,若拆遷方強行闖入被拆遷人住宅或者進入被拆遷人住宅後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故意傷害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故意造成被拆遷人或其他人輕傷以上的,如故意毆打被拆遷人至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故意殺人罪
拆遷過程中,若發生暴力衝突,拆遷人殺死了被拆遷人或其他人,則應當認定拆遷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4、非法拘禁罪
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限制被拆遷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自由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5、故意毀壞財物罪
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非法破壞財物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6、破壞生產經營罪
拆遷過程中,若拆遷人破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的,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7、尋釁滋事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有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8、侮辱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以暴力手段等侮辱被拆遷人或其他人的,應當以侮辱罪論處。
9、報復陷害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違法行為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或構成報復陷害罪。
總的來說,就算非法強拆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家監察機關也應當對直接責任人依法進行行政處分,如果構成刑事犯罪,要根據具體的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給被拆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