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戶主不同意,徵收方可以進行強拆嗎?
不可以,但是如確實為了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實行強拆,但需要按規定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補償。如果經行政裁定要對房屋進行拆遷的,就算房屋主人不同意,也可以申請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
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政府或者是拆遷機構未經房屋的所有權人同意,雙方未就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不得進行強制拆遷,如果進行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對行政機關或者是拆遷機構作出治安管理處罰,並對拆遷戶進行拆遷賠償、誤工費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