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