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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關於土地使用權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土地承包 / 釋出於: / 人氣:7.84K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物權法》將被廢止。民法典關於土地使用權規定是怎樣的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中有對應規定。

物權法關於土地使用權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關於土地使用權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定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第三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原則】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三百四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第三百五十條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三百五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等設施的權屬】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 【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後變更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百五十六條 【建築物等設施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而一併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我國國家民法典中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規定顯示,對於土地的使用權依照土地的不同使用途徑,一共分成了三種權力的分配。而在實際的辦理相關使用權的時候,都是需要相關的土地的證明提供的,唯一不同的就是對於土地的使用途徑證明檔案是不一樣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