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土地使用禁止轉讓情況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土地承包 / 釋出於: / 人氣:2.91W

土地在民間社會生活當中流轉的方式特別的多,比如說土地所有人將土地的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自己從中收取租金的這種做法也是為法律所支援的。但是在我國土地管理法當中也明確規定了有些土地就是不允許轉讓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禁止轉讓情況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禁止轉讓情況是怎麼規定的?

一、土地使用禁止轉讓情況是怎麼規定的?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權權利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此種土地使用權,其權利轉移已被司法權力強行禁止,權利人無權對之進行處分,故不能轉讓。

(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後,原權利人已近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

(3)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4)權屬有爭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權屬未確定時,真正的權利人並未確定,若擅自予以轉讓的話,有可能損害真正的權利人的利益。

(5)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屬於典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權利的合法證明。未經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土地使用權,無法確定其合法的權利人,故禁止轉讓。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二、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條件

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指通過協議出讓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0條又將上述條件重複規定,這使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條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凡是未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達到法定投資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均認為無效,將發生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設定轉讓條件的目的一是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積土地和炒買炒賣行為。1995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規範國有土地的交易活動,制止炒賣土地的內容同樣是這一立法目的的考慮。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禁止轉讓情況包含的範圍還比較多,就比如說該土地已經被國家有關部門給依法查封了的,在土地使用權的問題上受到限制,或者國家已經決定將該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存在爭議的等這些情形都不允許當事人是指轉讓,所以我們在對土地轉讓的這件事情做交易的時候,受讓方一定要調查清楚土地的產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