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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徵地申請程式是怎樣的

欄目: 拆遷安置 / 釋出於: / 人氣:2.97W
企業徵地申請程式是怎樣的
一、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諮詢擬徵地地塊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二、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專案的《選址意見書》。
三、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
四、用地單位憑《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五、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檔案,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專案用地的正式申請。
六、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型別,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七、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徵地程式辦理徵地手續。
八、國土資源局根據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徵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檔案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徵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九、被徵用單位交出土地後,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十、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約定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專案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十一、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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