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徵地補償款轉移離婚時怎麼處理
在處理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先明確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判定標準在於該財產取得的時間和性質,首先,土地徵收補償款只有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才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
其次,土地徵收款中所包含的三種費用的性質各有不同:
(1)土地補償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失土地所有權後的補償,該筆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具體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土地補償費屬於該集體組織成員,具有專屬性。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沒有資格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2)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徵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補助費專屬於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沒有資格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若地上附著物原本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農作物在婚後種植,則該農作物產生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土地被徵收後所獲得的青苗補償費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財產小孩怎麼處理
離婚時,夫妻應當對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分割財產。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除非母親有特別不適合撫養孩子的硬性條件:比如有嚴重的治不好的病,比如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或者拒絕撫養子女的。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裁決。對於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法院怎麼處理離婚時夫妻的財產
法院處理夫妻財產時會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1、離婚時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
3、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對於徵地補償款轉移離婚時怎麼處理的問題的答案,上述文章內容中已經作出了詳細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是需要對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了解的,這樣才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本站網專業律師。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