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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不能要回來嗎? | 開發商為拆遷補償墊資後

欄目: 拆遷安置 / 釋出於: / 人氣:6.67K
開發商為拆遷補償墊資後,錢不能要回來嗎?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我們聽到最多的便是徵收方耍賴,房子拆完不給被拆遷人安置、不給拆遷補償款這些事情。但徵收方的無賴程度,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他做不到的。即明律師遇到這樣的一個案子,徵收方委託開發商公司進行拆遷,約定由開發商先墊資拆遷,拆完後徵收方再向開發商支付墊資,怎料在開發商將拆遷事情進行完畢後,徵收方竟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墊資。那麼開發商到底是如何拿回自己的墊資呢,就跟即明律師一起看下去吧。

開發商為政府墊付拆遷款,拆遷完成後,政府耍賴拒絕返還墊資

2013年2月,某縣政府為加快都市計畫區內舊城改造步伐,提高城市建設水平,完善城市綜合功能,成立縣政府舊城改造領導小組。2013年5月,縣政府與A公司簽訂《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開發改造縣城改造規劃區,並約定在專案實施中,由A公司全額墊資。

隨後縣政府於同年8月,正釋出了《徵收補償安置的通知》,安置補償方案公佈後,被拆遷戶就方案提出修改意見,舊城改造小組對被徵收戶提出的意見研究後,於2014年9月,作出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充規定。之後A公司履行《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的義務,依據安置補償方案為縣政府向217戶被拆遷戶墊付拆遷安置補償款123987926.1元,及安置補償方案補充規定的拆遷安置獎勵款共計35640978元。2018年7月A公司向縣政府申請撥付墊付拆遷安置補償資金安置補償款123987926.1元及獎勵款35640978元。

縣政府依約向A公司支付了安置補償款123987926.1元,但是對於安置獎勵款縣政府卻說拆遷安置獎勵款是A公司為了推動涉案土地的拆遷程序自願支付的,拆遷獎勵不屬於法定的補償安置範圍,因此這筆費用縣政府不予承擔。

聽到縣政府這麼說,A公司急了,三千五百多萬我依照政府的補償方案都已經交給了被拆遷人,現在跟我說這錢得自己掏?就算你是政府也不能這麼不講道理吧。於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縣政府返還A公司的墊資35640978元。

縣政府應當向A公司支付其墊付的獎勵款35640978元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A公司墊付的拆遷安置獎勵款,是根據2014年舊城改造小組作出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充規定而進行的。而舊城改造小組是由縣政府成立的臨時機構,具體負責舊城改造專案建設,其並不是法律上的能夠依法獨立承擔責任的行政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縣政府應當承擔舊城改造小組的行為後果。舊城改造小組做出的補償安置方案補充規定,應當視為縣政府的行為,應當由縣政府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判決縣政府返還A公司墊付的35640978元拆遷安置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