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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就不能起訴強拆違法嗎?

欄目: 拆遷安置 / 釋出於: / 人氣:8.64K
承租人就不能起訴強拆違法嗎?

上一期講到的高先生商鋪被強拆一事,經過一審法院的審理,最終判決徵收方強拆違法,但是細心地朋友可能發現了,在徵收方的一審答辯中,指出了高先生的房屋其實是租賃性質,高先生簽訂了《商鋪使用權轉讓協議》,高先生實際是作為商鋪的承租人來起訴,那麼通常我們認為,徵地補償的補償款補給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承租人僅可以就因拆遷引起的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要求補償,然而一審法院卻沒有就這一點發表任何實質性觀點,僅說明“因為原房主與高先生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裡明確約定了高先生在約定期限內享有商鋪的使用經營權,高先生與本案有切身的利害關係,作為本案的原告,完全適格。”徵收方正是也看到了這點,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訴。

上訴稱:

1、一審法院對涉案商鋪的所有權人認定錯誤,高先生與原房東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中並沒有約定轉移商鋪的所有權,故高先生不是涉案商鋪所有權人,同時也就不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本案適格原告。

2、涉案商鋪所在商場內,大部分其他商戶都已經同意拆除,並且都已經搬出該商場,周圍居民也都對此知曉,不再到該商場消費,故事實上該商場已不具備經營環境和經營功能,同時徵收方的拆除行為已經徵得原房主同意,不存在違法強拆的情形。

3、高先生與原房主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屬於實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商場被拆除,高先生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與原房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徵收方並不是適格被告。

可以看出,在上訴中,徵收方重申了原告主體不適格的觀點,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那麼省高院會支援徵收方的觀點嗎?讓我們接著來看。

省高院認為,徵收方拆除房屋因為是事實行為,所以不需要考慮法律上的影響,但徵收方需要考慮拆除行為在合理範圍內的實際影響,本案在認定原告主體資格時,法院也應當考慮合理範圍內的實際影響,進而判斷其是否有訴訟上的利害關係。徵收方的拆除行為顯然對高先生的房屋使用、經營,和房屋裝置的完好造成了影響,應當認可高先生與拆除行為有利害關係。儘管徵收方答辯其拆除行為經過了原房主的同意,但在做出拆除行為前,也應當根據合理性標準考慮到可能對其他權利人造成的影響,本案中高先生作為承租人,房屋的實際經營、實際使用者,顯然屬於徵收方在拆除房屋時應當考慮的物件,但徵收方在拆除時卻沒有將其考慮在內,亦沒有給予其合理的補償,同時也沒有提供拆除行為合法的證據,應當確認其拆除違法!

承租人到底有沒有起訴強拆違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相信大家看到這裡,心中都已經有了答案,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沒有信心的被拆遷人也趕快行動起來吧,希望每個被拆遷人都能獲得合理的補償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