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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安置協議是行政還是民事?

欄目: 補償標準 / 釋出於: / 人氣:1.49W

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意思自治受到一定限制的民事合同

農村拆遷安置協議是行政還是民事?

1、從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內容上看,是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依法享有所有權的私有房屋,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或者向被拆遷人交付房屋,按照協議的約定,被拆遷人對原有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權,而對新的財產(補償的貨幣或者置換的房屋)享有所有權,上述一系列均涉及民法、民法典中所有權的取得、變更、消滅,應屬於民事合同的調整內容。

2、從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來看,民法的意思自治在協議中會有較為充分的體現。當事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即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如果選擇貨幣補償,補償金額的多少可以協商;如果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還可以就搬遷過渡期限、過渡安置面積、地點等進行協商。

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行政性

關於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的相對方——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是否平等民事主體,存在一定的爭論。我們認為,拆遷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其實質為行政徵收,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從某個角度看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在有些內容上並不基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具體原因如下:

1、引起房屋拆遷事實的首要法律因素就是行政徵收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徵收決定”的有關規定,其法律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被徵收人可就此申請行政複議法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作為被徵收人相對方的是行政部門。

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有關補償的規定,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方式、範圍、實施等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屬於自由協商的內容。如果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形下,可由人民政府作出相應的補償決定,並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對於房屋徵收部門作出有關被徵收人資格及安置指標數額等行為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物權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第三款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有的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上述法條列於民法典第二篇所有權下第四章一般規定當中,因此,可以肯定,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具有一定的物權性。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內容,一般來說都比較多元複雜,不管是房屋置換還是貨幣補償,或多或少均會涉及到物權,而且還可能是物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充分等各種權利均涉及。所以說,房屋拆遷安置權益應該被界定為房屋所有權中獨立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傳統權能的一項綜合性權能。

1、在民法意義上,拆遷安置權益的歸屬與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主體是同一的,僅僅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在拆遷事實基礎上的存在形態,即房屋所有權階段性地不以房屋實際存在為前提,同時又不是在拆遷安置完成後形成的安置所有權和安置地使用權,僅是產生上述新物權的法律基礎,因為期間可能介入如補償方式選擇、拆遷安置權益處分等法律行為。

2、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執行內容上具有綜合性,包括補償款、補助費、安置房或者安置地指標等諸多內容,全面涉及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也正是因為這些綜合性特點,其執行結果將導致房屋所有權的消滅或者產生。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農村拆遷安置協議性質的解答,那麼農村拆遷安置協議是行政還是民事,相信您已經明白。農村拆遷安置協議因其行政性和物權性使得它是看起來不那麼具有明確的性質,但是確實是一份民事合同,大家一定要記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