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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徵地補償標準2021有哪些規定

欄目: 補償標準 / 釋出於: / 人氣:1.27W

我國在進行徵收土地時,對相關的徵收補償金和具體的實施細節都有著較強的規定。規定在徵收的過程中不能損害相關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惠州市徵地補償標準青苗費、地上附著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相關的補償費用,做了明確的規定。

惠州市徵地補償標準2021有哪些規定

徵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發〔2006〕149號)確定的徵地保護標準地區類別和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另行計算補償。各縣、區徵地保護標準地區類別及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徵地補償新標準2018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徵地補償費用專案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專案,按照法定程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資訊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這類土地的補償費用根據相關的規定,應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進行下發到被徵收個人的手中。在進行制定這類土地補償金的時候,由我國的相關物價部門結合當地的實際經濟水平進行相應的制定,對這類土地補償金進行相關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