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為三年。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