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要求提前交貨,債權人不一定要同意。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