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當事人意願決定是否訂立借款合同,法律無強制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