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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網貸備案細則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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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網貸備案細則主要內容是什麼?

廣東網貸備案細則主要內容是什麼?

廣東網貸備案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基本統計資訊,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實施細則、《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是指在廣東省(深圳市除外)內依法註冊,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中介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依申請對轄內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基本資訊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三條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實行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受理,省金融辦統一備案制度。根據需要,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負責相關資料受理工作。

第四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遞交申請材料。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無需辦理備案登記。

本實施細則釋出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依據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安排,在完成分類處置後再申請備案登記。

第五條 省金融辦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準確、公開、高效的原則為轄內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

第六條 鼓勵轄內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引進有實力的法人股東,增加註冊及實繳資本至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健全內控機制,聘用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階管理人員,增強機構實力,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章 新設機構備案登記申請

第七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包括下列程式:

(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註明“網路借貸資訊中介”等字樣:

(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向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備案登記申請,提交相關檔案材料:

(三)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檔案材料齊備、形式合規的情況下,在收到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將檔案材料提交至省金融辦。省金融辦辦理備案登記,並向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檔案:

備案登記證明檔案由省金融辦設計、印製,其中應當包括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基本資訊、省金融辦公章等要素。

第八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檔案材料:

(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基本資訊,包括名稱、住所地、實際辦公地、組織形式、官方網站網址及相關APP名稱等(附件1):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附件2):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合規經營承諾書(附件3):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財務、風控、資訊科技等主要部門負責人基本資訊資料(附件4)和近1個月內的個人信用報告、無犯罪記錄證明:

(七)公司主要發起人及前三大股東近1個月內的信用報告,主要發起人及前三大股東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

(八)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附件5):

(九)公司主要業務類別及描述:

(十)公司內部控制相關管理辦法:

(十一)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包括對遞交的備案檔案資料真實性、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內控制度、擬開展業務模式的合法合規性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十二)與第三方電子合同存證平臺簽訂合同存證的委託合同影印件:

(十三)省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資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司公章。

第九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依規配合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銀監分局的監管工作:

(三)同意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對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公示:

(四)準確、及時填報或提供監管部門非現場監管系統相關資料、資訊,並做好技術配合,同意並授權電子資料存證服務平臺、資金存管銀行機構根據監管部門要求提供資料。

(五)確保及時向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銀監分局報送真實、準確的相關資料、資料。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採取多方資料比對、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初步稽核,並要求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高階管理人員對核實後的備案登記資訊進行簽字確認。

省金融辦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並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為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三章 已存續機構備案管理特別規定

第十二條 在本實施細則釋出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據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有關工作安排,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在其完成整改並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

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當到工商登記部門修改經營範圍,明確註明“網路借貸資訊中介”等字樣。

第十三條 已存續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需於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監管部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並遞交申請材料。

如在該時間節點前無法完成整改的,機構需向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送書面原因說明及整改計劃,經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後,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整改並遞交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在本實施細則釋出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需要向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本指引第八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資訊以及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等,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一)銀行資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協議(如有):

(二)待償餘額前三大借款人盡職調查報告(如多次借款,提供最新一期):

(三)最新一期平臺待償餘額前十大借款人名單及待償金額(列表):

(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使用者畫像:

(五)資訊保安測評認證機構安全測評報告:

(六)人行徵信系統信用報告:

(七)第三方徵信等機構專項評估報告:

(八)上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三個月內)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標的成交量、標的種類、標的成交金額、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

(九)按照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要求開展整改的整改報告。

第十五條 在本實施細則釋出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為不超過50個工作日。其中,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檔案材料齊備、形式合規的情況下,在收到材料起25個工作日內將檔案材料提交至省金融辦,由省金融辦辦理備案登記,並向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檔案。

第四章 備案後管理

第十六條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持省金融辦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檔案,按照通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向廣東省通訊管理局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將許可結果在廣東省通訊管理局辦理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省金融辦。

第十七條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持省金融辦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檔案,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並將資金存管協議的影印件在該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在資金存管系統正式上線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各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省金融辦。

第十八條 省金融辦應當及時將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資訊在省金融辦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資訊應當包含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基本資訊、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訊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資訊等。

省金融辦應當將本轄區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情況於備案公示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省金融辦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相關備案登記資訊,建立本轄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檔案,並將檔案資訊與廣東銀監局進行共享,為後續日常監管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備案變更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註冊資本、高階管理人員、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基本資訊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併、重組、股權變更比例超5%、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變更。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資訊的工商登記註冊核實並進行公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按要求將變更情況報送省金融辦(附件6)。

第二十一條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同時提供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等相關資料,並將相關業務資料等刻錄成電子資料提交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辦理備案登出。各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登出申請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情況報送省金融辦。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省金融辦登出其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網貸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省金融辦有權登出其備案,並進行公示:

(一)日常監管中發現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二)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三)拒不配合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監管的:

(四)備案後連續一年未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的:

(五)存在違法犯罪情形的,等。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關報告若被發現與事實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省金融辦有權拒絕接受由該機構出具的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廣東銀監局及各市銀監分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揮自身專業優勢,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對省金融辦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關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具體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深圳市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實施細則、《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並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深圳市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綜上所述,廣東作為經濟發達省市,近年來網路貸款發展迅速。為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廣東出臺廣東網貸備案細則,其中對網貸機構的設立備案程式、備案管理及法律責任作出了明文規定。新設機構要向當地的工商部門備案,並取得相關許可證才能從事網路借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