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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訴訟保全

欄目: 債務債權 / 釋出於: / 人氣:2.61W
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訴訟保全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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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第三人到期債權

民事訴訟法保全第三人債權的規定: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