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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債務債券處理轉讓

欄目: 債務債權 / 釋出於: / 人氣:4.13K
附期限的債務債券處理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附期限與附條件的關係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